經常網購的朋友一定會有這樣的體驗,同樣是買羽絨服,200多元的和上千元的羽絨服在商家的宣傳頁面上,產品圖片展示幾乎是一樣的,讓花大價錢“剁手”的你,頓時感覺自己“買貴了”“被騙了”,事實是這樣的嗎?
日前,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盜圖抄店”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
案外人甲公司為推廣自主開發設計的1999款中長款羽絨服,邀請模特拍攝案涉攝影作品并利用該作品在電商平臺進行宣傳展示。后該公司獨家許可原告乙公司使用1999款羽絨服的攝影作品,并許可乙公司以自身名義對相關侵權行為采取維權措施。
被告丙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的店鋪直接盜用了案涉1999款攝影作品29張,乙公司遂起訴至石獅法院,請求丙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丙公司認為,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網店所使用的圖片均無任何商業價值,也沒有獲利,因此不構成侵權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攝影作品著作權歸屬于甲公司,乙公司經甲公司許可而享受案涉作品的專有使用權,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故乙公司為適格主體。
丙公司未經乙公司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商品頁面中使用了案涉攝影作品用于商品宣傳及店鋪經營,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攝影作品,侵害了乙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至于具體賠償金額,除案涉攝影作品的創作難度、被盜用張數、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以及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還考慮到,丙公司使用案涉作品的目的為宣傳和促銷商品,不同于一般情況下使用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需結合侵權頁面商品銷售總額以及盜用圖片與商品銷售總額之間的因果關系予以綜合認定,最終判定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含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官表示,部分商家使用“一鍵搬店”等技術,批量盜用他人商品宣傳圖片推廣自身商品,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對此,被盜用圖片的商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種路徑予以保護。“盜圖”行為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信息產生混淆,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另一店鋪而進行購買,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混淆行為。但不正當競爭糾紛舉證難度也較大,因此不少權利人選擇“另辟蹊徑”,通過著作權法請求對被盜用的圖片予以保護。網店經營者盜用他人產品模特展示圖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涉案圖片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根據攝影作品的模特造型、拍攝角度以及取景布局判斷作品的獨創性程度,同時考慮被告侵權獲利、作品創作難度、作品對銷量的貢獻率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在被訴侵權店鋪實際銷量不明確,且被告未能出示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店鋪實際銷量較低的情況下,法院仍依據取證侵權頁面顯示的銷量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對于盜用他人圖片的商家而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做到誠信守法經營,避免因從事剽竊他人創意成果、攀附他人經營所累積的市場聲譽等“搭便車”行為,而被提起訴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從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