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這是所有駕駛員都應牢記心間的生命之言,但作為職業駕駛員的出租車司機黃某某卻沒有記住這句話。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某某危險駕駛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6000元。這是自2011年醉酒駕駛入刑以來,福安法院審理的首例營運出租車司機醉酒駕駛案。
今年2月1日清晨,被告人黃某某酒后駕駛出租客運小型轎車,行經某小區附近路段,逆向行駛到小區門口對面花圃上停車睡覺,后經群眾舉報,于當天上午被查獲。經鑒定,案發時黃某某血樣中每100毫升血液的乙醇含量為216.44毫克,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福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具有違法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酒后駕駛是駕駛人的大忌,對于網約車、出租車、客車等營運車輛駕駛員來說更是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
本案黃某某除了被判處拘役和罰金之外,還被交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可以說是把自己運輸職業的“飯碗”都給砸了。
在此,福安法院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務必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堅決抵制酒駕違法行為。(吳進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