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收購某公司閑置設備工作時的便利,龍某伙同李某、唐某某多次盜竊該公司倉庫堆放的電纜、鋁板等,獲利11萬余元。蘇仙區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該案線索后及時立案監督并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多方工作促使龍某、李某、唐某某認罪認罰并退賠,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6萬余元。近日,龍某、李某、唐某某已分別被蘇仙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處罰金。
2012年,龍某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判刑四年二個月,2015年刑滿釋放。出獄后,龍某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生意,回歸了正常生活。2023年9月,龍某帶領工人李某、唐某某收購企業廢舊設備,見企業倉庫看管松懈,龍某等人乘無人之機多次盜竊含有貴金屬的電纜、鋁板后銷贓。龍某系主犯,因有盜竊前科,被從重處罰。
檢察官說法:
出獄八年又“伸手”,不思悔改再獲刑。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于有前科的人員,將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的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從重處罰,做到罰當其罪,以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劉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