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13日發布的《2023年12月13日行政處罰公開(溧水區)》(寧環罰〔2023〕17055號)顯示,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17日對石湫街道明覺小學異地新建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南京石湫科教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9132011705799750X5)為該項目土地使用權人,目前項目已建成,但該公司在變更該地塊用途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的規定。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處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29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