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7日,王某訴至法院,以其系A公司股東,而A公司已停產停業多年且已于2020年7月12日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散A公司。
承辦人接手該案后,發現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即已出現解散事由,僅從實體審理的角度而言,王某的訴訟請求并不能獲得判決支持。但公司法同時又規定,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即已出現解散事由的情況下,應當在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開始清算。“當事人的真實目的并非要求解散公司,而是想通過訴訟途徑注銷公司登記”,承辦人很快發現了問題的癥結。基于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的考量,承辦人先后撥通了王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電話,在充分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及A公司的基本情況后,承辦人通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了A公司還存在雖經強制執行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本案符合審轉破的受理條件,可以通過引導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方式從根源上解決所有問題”。經過承辦人和雙方當事人反復溝通,王某最終同意撤回本案訴訟,由A公司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024年6月25日,我院成功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破產案件受理開啟新篇章。
法官說法:
通過在審判程序中積極引導當事人申請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能有效減少各方當事人訴累,避免程序空轉,節約司法資源,從源頭減少訴訟及執行積案,同時加快了“僵尸”企業的出清,是法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興化法院將結合該案的辦理經驗,積極探索、完善“立轉破”“審轉破”路徑,實現“立審執破”一體化辦案格局。(文/唐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