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紡織公司在對車間屋頂修繕中,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操作,致一雜工墜亡。昨天,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公司經營者王某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王某是紡織公司實際經營者。2017年1月的一天,王某安排雜工繆某對屋頂進行修繕并鋪設彩鋼瓦,在屋面未設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的情況下,繆某不慎從屋頂墜落至地面。事發后,王某將繆某送到醫院搶救,但繆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后,有關部門依法組成調查組。調查組認定:施工前,紡織公司未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屋頂附近設置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沈某作為紡織公司經營者,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案件審理中,王某所在企業賠償了繆某家人經濟損失55萬元。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綜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安全生產大于天,安全生產設施不到位,既害人又害己,必須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