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政府頒布了《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金湖縣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廣大失業人員,對2018年12月起新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和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計發比例和下限也相應提高。
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繳費不滿10年的,從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調整為45%;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調整為50%;繳費20年以上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調整為55%。
失業保險金下限則從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所需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